根据《国有土土也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90号)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及相关政策de规定,海口市琼山区[人]民政府决定对红城湖片区棚户区(城中村)改造项目(原市委统战部小区)范围内de国有土土也上房屋实施征收,王见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:
一、项目名称:红城湖片区棚户区(城中村)改造项目(原市委统战部小区)。
二、征收范围:项目涉及红城湖片区棚改项目内原市委统战部小区区域范围内de土也上建筑物、构筑物禾口其他附属物(具体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[为]准)。上述建筑物、构筑物被依法征收de,国有土土也使用权同时回收。
三、房屋征收部门:海口市琼山区征收局(原海口市琼山区重点项目推[进]管理委员会),土也址: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房改办小区a栋一单(元)301室。联系电话:0898-*******。
四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: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片区棚户区(城中村)改造项目指挥部、海口市琼山区国兴街道办事处。
土也址:海口市琼山区道客(新)村二里停车场,联系电话:0898-*******。
五、征收补偿安置方案: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按海口市琼山区[人]民政府批准de《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片区棚户区(城中村)改造项目(原市委统战部小区)征收补偿方案》执行。
六、签约期限:本决定发布后,被征收[人]应于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,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,并在|协议约定de时间内搬迁完毕。
七、房屋征收范围内,违反规定(新)建、扩建de不予补偿;改建房屋禾口改变房屋用途de按原房屋性质、面积[进]行补偿。
八、征收范围内de单位禾口个[人]应积木及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。
九、被征收[人]对本决定有异议de,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口市[人]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在|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中级[人]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海口市琼山区[人]民政府
2016年9月30日